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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8001/2024-141728 主题分类 土地,城乡建设(含住房)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府办
生成日期 2024-07-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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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南雁荡山文化旅游片(笠湖村)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安置补偿方案》


一、出台背景

南雁荡山文化旅游片(笠湖村)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安置补偿方案主要涉及笠湖村部分房屋,其房屋征收范围为:东以小路及延伸到筛沙机交界为界,南以水沟为界,西以叶笃安房屋东边小路为界(南水沟和西小路交汇地块剔除270m未征),北以防洪堤和溪流为界(包括防洪堤外官庙前溪滩地),共涉及房屋约79间。该项目总投资约31亿元,计划通过3-5年的努力,将南雁荡山文化旅游片区打造成为全省农文旅数字经济融合发展的标杆项目、促进当地群众增收的惠民富民项目、助力山区26县共同富裕的示范项目,推进平阳县西部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4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阳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14〕208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平阳县征地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平政发〔2023〕1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参照《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平委办〔2012〕179号)《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6〕28号)等文件,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三、执行标准

(一)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市场化安置,市场化安置货币补偿单价标准为1600元/㎡。

(二)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市场化安置的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合法房屋市场价值(含装饰装修补偿,不含附属物补偿)10%的奖励。

四、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南雁荡山文化旅游片(笠湖村)建设项目所需用地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国有土地上房屋除外)。

(二)实施主体:平阳县人民政府确定平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征收集体土地管理部门,南雁镇人民政府作为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的实施单位。

(三)建设方式和安置地点: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以下简称市场化安置),房票安置或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统一安置在南雁镇笠湖村地块内。安置地块由征收实施单位根据规划确定,安置用地性质为集体划拨,建设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规范和工程质量标准,并有相应的附属配套设施。安置房为多层住宅,安置地块的房屋平面布置、层数、建设密度和容积率均以规划部门审定为准。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人

南雁镇人民政府  吴炳业  0577-63830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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